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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被人殴打,获得10万元赔偿款,交给女儿代管 父亲索要时,女儿称款项用于父亲开销,所剩无几

《南都晨报》:情与法 ,听法官细说端详

发布时间:2017-11-09 10:50:32


     □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白丞博 贾吉振

     父亲养育女儿、女儿孝敬父亲是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11月7日,记者跟随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在该县埠江镇高寨群众文化广场巡回审判一起父亲状告女儿的案件,要求女儿归还代为保管的10万元钱。在这场情与法的交融中,法院当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女儿归还父亲3.6万余元。

    ■父亲被打 女儿保管10万元赔偿款

    现年50岁的卢某去年被人殴打,导致左眼失明,获得10万元赔偿款。因当时卢某左眼失明行动不便,法官便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卢某的姐姐,后其姐姐将钱和一张银行卡交给了卢某的大女儿卢某甲,让她第二天将钱存到银行卡里。之后,卢某发现这10万元没有存入银行卡内,他向女儿卢某甲追要,对方却不给。无奈之下,卢某将亲生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返还这10万元。

    卢某甲现年27岁,已经成家,生活也还过得去,为何宁愿与父亲对簿公堂也不愿归还这10万元呢?卢某甲的辩护人称,卢某经常酒后与他人打架。卢某甲的母亲于2014年与卢某协议离婚,年幼的妹妹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须支付700元的抚养费。

   卢某甲称,她代父亲支付所欠的两年抚养费1.68万元,父亲买房先后给其转账3.3万元,再加上为父亲购买4年的保险费用2万余元以及医疗费等,那10万元钱早已所剩无几。

    ■当场判决 女儿归还父亲3.6万余元

    在庭审中,原告卢某的代理人称,被告卢某甲拒不归还10万元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女儿为父亲支付医疗费以及保险费用均为其自愿行为,是女儿应尽的义务,不应从中扣除。而被告卢某甲代理人辩称,该款项是代为保管。如果女儿为父亲支付的一切费用是应尽的义务,那么女儿花父亲的钱也是天经地义,因此不用归还。

    到底该如何判?担任此案审判长的埠江法庭庭长门敬录告诉记者,不当得利是指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在本案中,双方是父女关系,原告得到10万元赔偿款后,由女儿代管。代管期间,父亲看病等开支均是法定应该支付的,因此大女儿有权利替父亲支付。在得到赔偿款之前,女儿就给父亲看病,这属于亲情。但父亲有财产分配权,扣除小女儿未成年的抚养费、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以及买房期间的转账,剩余的部分女儿就要归还。因此,依据相关法规,法官当场作出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卢某甲须归还卢某3.6万余元。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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