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谁为我的电梯买单?

  发布时间:2019-09-05 16:39:53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房屋并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当时被告许诺待住户住进去就安装电梯,可是被告却把房子卖出去后对电梯安装事宜一拖再拖,时至今日电梯依然没有安装。该栋房屋有九层,原告居住在九楼,每日原告回家都气喘吁吁,累得不想动。四年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安装电梯,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安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安装电梯的义务。

    法院判决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无合法手续,系“小产权房”。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请被告为其在非法开发的房产上安装电梯,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应当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

    “小产权房”是相对于能够取得不动产证的商品房而言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手续,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小产权房”不能向非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转让或者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在本案中,被告将土地出售给本集体成员以外的原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由此可见,“小产权房”的买卖有风险,不受法律保护,大家在购房时千万不能贪图“小产权房”便宜而给自己带来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jz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580666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