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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偷鱼 管制一年

  发布时间:2014-01-20 10:17:38


   打起水库里养殖的鱼的主意,换来的是法律严惩。桐柏县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水库鲢鱼的案件,被告人李某、熊某被认定为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3年7月,李某、熊某经过商量,携带工具,在桐柏县吴城镇赵庄水库上游莲花岛以北水域偷鱼,被赵庄水库巡库人员发现后,李某、熊某等人将盗窃上岸的五袋鲢鱼及盗窃工具藏匿后逃跑。后李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追回被盗的五袋鱼重245公斤,盗得赃物经桐柏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3700元。

   桐柏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熊某秘密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到《刑法》的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df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1月20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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