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因病请假后,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报到,被公司视为自动辞职,双方产生纠纷。昨日,桐柏县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公司与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孔某交纳相应的保险待遇及支付拖欠的工资。
2002年5月孔某应聘到桐柏县某通讯公司工作,2007年12月通讯公司解除了与孔某的劳动关系,但孔某仍在通讯公司工作,期间通讯公司给孔某交纳过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2013年6月10日,孔某因病向通讯公司请假10天,得到部门领导批准,6月17日通讯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孔某于6月21日前到通讯公司报到,逾期视为自动辞职。但孔某于6月21日才收到快递邮寄的书面通知,并于次日电话联系了部门领导,双方因请假报到事项发生争执。通讯公司以孔某未在规定时间报到,按自动辞职处理,孔某遂下岗在家。随后,孔某向桐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通讯公司与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孔某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及支付拖欠的工资,通讯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孔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孔某自2002年5月到通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后来通讯公司解除了合同,但孔某仍在原岗位工作,期间通讯公司给孔某交纳过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孔某因病请假,得到了部门领导的认可,通讯公司以孔某未在6月21日前报到,按自动辞职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孔某的合法权益。孔某在通讯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通讯公司应与孔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按法律规定为孔某交纳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并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终身制”,而想方设法规避应尽的法律义务,其实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不是用人单位的“终身包袱”,也不能成为劳动者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