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大牛和未婚妻在一家影楼拍摄婚纱照,一个月后,按照约定的拍摄服务,拿到了婚纱照,看着制作精美的照片,大牛沉浸在幸福中。当他提出取回未装册的婚纱照底片时,却被影楼告知要另外付钱,每张10元。工作人员解释说,拍摄前双方有合同约定,说着便拿出写有“未选中入册的照片(底片),所有权归影楼”的合同条款给他看,看到有自己的签名,大牛顿时傻了眼。工作人员又说,婚纱照属艺术作品,是化妆师、造型师、摄影师等影楼拍摄团队的智力成果,影楼对婚纱照片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希望他能够理解。眼看相持不下,大牛悻悻离去。
说法:
本案中,大牛作为被拍摄者,享有肖像权,对于自己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其本人所有,影楼未经同意,占有其肖像(照片)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经营者,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存储卡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费”。所以合同中“未选中入册的照片(底片),所有权归影楼”的条款,损害了消费者大牛的合法权益,属于格式条款,即使有大牛的签字,也是无效的。
大牛出资让影楼拍摄婚纱照,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所拍照片属于委托作品,影楼在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拍摄了照片,大牛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照片(含底片)的所有权理应归委托人大牛所有。
对照片著作权的归属,双方未作明确约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人”。结合本案,影楼对所拍摄的婚纱照片应享有著作权。
评析:
婚纱照属于人像摄影,拍摄的照片不仅包含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被拍摄者的肖像权。肖像权是一种人身权利,也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而著作权是人身权派生的一种权利,其行使不应侵犯基本的人身权利,因此,在拍摄的婚纱照作品中,当著作权与肖像权发生冲突时,著作权无力对抗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