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桐柏县法院及时为一名留守妇女化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4-03-17 16:09:19


    “我没想到能打赢这场官司,谢谢你们为我主持正义,我也看到生活的希望了……”,3月14日,小青从法官手中拿到判决书后激动的流眼泪。现年40多岁的小青是一名留守妇女,也是一个可怜的母亲。

    小青与被告大钟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因感情不合而离婚,离婚后,儿子肖林随大钟生活。2012年因国家筑路占用土地,将大钟和儿子肖林的房屋及部分土地征收。大钟曾对肖林说把家里应得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给肖林,用以让肖林娶妻购房,并让征地工作人员把他名下的房屋和土地登记在肖林名下。前年冬天的某一日晚上,大钟和儿子一起吃饭喝酒时候,因家庭事务,失手将肖林杀害。被告及肖林应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共计近5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数额尚未确定。此后,大钟不同意将自己应分得的土地、青苗、房屋拆迁补偿款赠与给肖林。而小青要求依法继承肖林的遗产,即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被告大钟不同意小青的要求。

    桐柏县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进行了调解,但是由于双方有积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案件法官遂决定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希望能及时为小青化解难题。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家庭成员原为被告及儿子肖林二人,被告及肖林应得征地补偿费用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应依法由其二人所有。被告曾对肖林说把家里应得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给肖林,让肖林娶妻子用,被告并让相关工作人员把他户名下的房屋和土地登记在肖林名下。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被告赠与给肖林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肖林,赠与行为成立,即被告将自己应分得的征地补偿费用及房屋拆迁补偿款已全部赠与给肖林。被告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对肖林的遗产,原、被告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因被告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肖林,故被告丧失继承权,肖林的遗产应由原告全部继承。原告要求继承肖林的遗产,应予支持。法院判决小青继承肖林的全部遗产。

    自桐柏县法院开展“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以来,该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了系列措施保障 “三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jxl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