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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投交强险,次责也要全买单

  发布时间:2014-03-20 15:25:28


   20138月,桐柏县毛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在省道S206线上相撞,王某受伤住院治疗。事发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后,王某多次找毛某赔偿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毛某承担其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60000余元。庭审中,毛某辩称,我在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应按责赔偿。法院查明毛某有驾驶证且摩托车上有牌照,但未投保交强险,经审理认为,毛某所有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毛某应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按责赔偿。王某的诉讼请求中除要求陈某承担部分的鉴定费外,其余均要求全额赔偿,经审核,王某的损失除鉴定费外均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毛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不上诉,很后悔当初没有投保交强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上路每辆机动车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本案车主毛某虽经交巡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其违反法定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毛某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侵犯受害人获得合法赔偿的权益,所以毛某仍因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提醒我们每位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特别是购买摩托车的朋友们,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及时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既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分散投保人的风险,如果上述案例中的毛某及时投保交强险,就不会自掏腰包60000余元,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赔偿费用了。

 

责任编辑: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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