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桐柏县法院:诉前保全促讨薪

  发布时间:2014-03-27 10:31:22


   2014312上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时间涌入了20多个农民工,他们一纸诉状将拖欠其23100元工资款达半年之久的漯河市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双方当事人系承发包施工合同关系,农民工一方自20137月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后,在春节前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公司的项目部经理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后来连电话也不再接听。经审查,桐柏法院认为,诉讼固然能够解决问题,但耗时较长,所费成本较大,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更有利于快速、顺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且对于随后可能的裁判结果也是一种执行的保证。诉讼服务中心遂于当天下达(2014)桐民保字第1号裁定书,并立即前往县财政局将该笔工程款予以冻结,其后第三天,一直避而不见的工程负责人主动给诉讼服务中心打来电话,经过承办人对相关法律政策的讲解,尤其是对“恶意欠薪入刑的告诫,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立即赶到立案大厅,与原告进行协商,双方很快就还款事项达成了一致,但270元保全费由谁承担却引起了争议,甚至在最后给付时,该公司负责人又提出要“抹零头”即少付一百元,经过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场将23100元工资款一次性交付农民工兄弟,拿着自己的劳动所得,农民工兄弟脸上终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代表彭世安再三感谢法院让他们用最少的费用、最短的时间就讨回了劳动所得,在要求送锦旗致谢被拒绝后,他在解除保全申请书中主动写上了“非常感谢法院对农民工的关爱”。

这个案例鲜活的展示了诉前财产保全在实际运用中所发挥的推动作用,从根本意义上说,诉前财产保全对于当事人是诉讼结果的保证,对法院则是执行程序的提前。同时,在实践中一旦法院裁定保全,限制财产处分,会极大的影响被申请人生活、生产经营,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满足双方的利益,大多数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会选择和解,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顺利解决了困扰当事人半年之久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作为一名初到法院的工作人员,以前眼里看到的不过是一纸条文,无关痛痒,而来到立案庭工作,有过几次切身经历后,我则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公平公正是法律的生命,但是如何提高司法效率,节省诉讼成本,更好的为当事人解决现实困难,应该是每一个法院工作人员值得思考的问题。

责任编辑: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