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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次产前检查均显正常,新生儿出生却发现左臂先天残疾――

“谁侵犯了我的生育选择权”

  发布时间:2009-12-15 09:39:22


 

桐柏县一名孕妇到医院做产前常规检查,医院先后6B超检查结论为“胎儿未见明显异常”。新生儿父母痛不欲生,一怒之下以生育选择权被侵犯为由将将孕检医院告上法院。1116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成功调结了这起纠纷,医院赔偿孩子父母61500元经济损失。

产妇生下残疾儿

家住桐柏县城郊乡的女士与先生以200088月底喜结连理并在次月怀孕。200912165间,女士在丈夫和家人的陪同下,六次到桐柏县某医院进行孕期健康检查,六次B超切面显像报告单均未显示胎儿异常。66女士被该医院剖宫产下一男婴。产后,女士和丈夫发现自己的孩子左上肢肘关节3厘米以下缺如,经医学鉴定,男婴伤残等级为五级,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女士和张先生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严格按照《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异常情况,如果及时检查出来,他们就会考虑把胎儿打掉。医院违背生育健康告知义务,侵犯了她和丈夫终止妊娠的生育选择权,造成儿子从出生就开始终生残疾,不仅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且对儿子本身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和婚姻家庭等造成严重影响。而且,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医院,医师应当知道产前诊断有可能出现婴儿的肢体残缺,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具有主观过错。他们为此要求医院赔偿康复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医院则称,医院工作人员严格依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检项目对女士做了产科常规超声检查,所检项目未发现异常,并将结果明确告知了被申请人。同时,女士到医院处做的是常规检查,申请人只要按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检查,就已履行了职责。在医院例行检查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查者后,若被检查者无特殊要求,医方一般不建议或要求被检查者再做其他检查。而本次诊疗过程中,造成婴儿左上肢肘关节3厘米以下先天性缺如,不属于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规定的常规检查应检项目范围,故对此后果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生育选择权不容易侵犯

1116,经过法院认真调解,孩子的父母与桐柏县某医院达成赔偿了协议,约定桐柏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1500元。

法院调解结案后,记者采访了南阳市朝野律师事务所的朱家福律师,朱律师认为,健康生育选择权就是育龄妇女对已在做产前检查时发现胎儿出现畸形,有权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为此,《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知情选择权”。《母婴保健法》的立法主要目的是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该法第18条规定:医师应予说明的情形包括3个方面,即:(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2)胎儿有严重缺陷;(3)因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公民享有生育的知情选择权”。法律之所以将说明义务纳入产前诊断义务,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夫妻享有的知情选择权。本案中,医院有义务将胎儿的健康状况告知孕妇和其家人,却未尽相应职责没有检查出胎儿的上肢却如,具有主观过错,由此造成损害应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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