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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风刮来横祸,当事双方担责

  发布时间:2014-04-23 09:24:51


   案情回放  

   2013年12月30日,黄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桐柏县城办事,行驶途中,一阵大风把路边电线杆上,一头挂一头断的宣传横幅刮起,瞬间将他裹住,摩托车滑行几米后,黄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受伤后他被送至桐柏县中医院治疗,经诊断,黄某为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挫伤、头部外伤后综合症。后来,黄某与该横幅的所有人桐柏县某镇政府,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获得赔偿,遂将镇政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作为路人,不可能排除大风刮起横幅的隐患,但其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上路,对道路观察不周,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被告镇政府系横幅的所有人、使用人,对横幅具有管理义务,在横幅一端脱落后,未能及时修复,导致遇大风而使原告受伤,且镇政府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对黄某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责任,黄某承担30%的责任,镇政府承担70%的责任。判决镇政府赔偿黄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480.58元。

   法理解说  

   本案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侵权责任纠纷,属于特殊侵权的范畴,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结合本案,推定侵权人镇政府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倒置,有镇政府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本案中,镇政府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双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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