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银行贷款,让你做保证人,是不是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名就没事了呢?借款人不偿还银行贷款,保证人是否要担责呢?担责后,保证人又该怎样实现自己的权利呢?
案情回放,签名的担保合同
1995年5月1日,刘某向信用社贷款10000元,约定12月20日到期,曹某和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名。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归还,信用社多次讨要未果后,将刘某、曹某、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偿还借款本息,经法院调解,刘某偿还该笔欠款,曹某、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9月,曹某、孙某提出再审申请,但此时刘某已不幸去世,法院遂判决刘某之子大山偿还该笔欠款,曹某、孙某承担连带责任。曹、袁二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04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7月,法院依法对曹某进行强制执行,曹某清偿了信用社的借款本息19357元,并承担了执行费2000元。
诉至法院,追偿一波三折
清偿了借款和执行费后,曹某越想越觉得委屈,心里不是滋味,自己只是保证人,贷出的钱自己又没用。刘某虽然去世,但其子大山继承了财产,所谓“父债子还”,理应由大山代其父亲还钱。于是曹某将大山告上法庭,追偿自己支付的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曹某代被告大山偿还了信用社借款本息,并承担了相关费用,被告应予偿还,遂判决大山向原告曹某偿还各项费用21357元。
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大山一直下落不明,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曹某无法实现债权.眼看向大山追偿无望,自己却因官司身心疲惫,可同为保证人的孙某却置身事外,曹某心里更加不是滋味,万般无难之下,曹某又将孙某告上法庭。
法庭上,曹某诉称,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自己作为保证人承担了连带责任,履行了全部债务,因债务人大山下落不明,追偿不能,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孙某做为同一债务的保证人,应在保证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要求孙某承担大山一半的债务,即向自己偿还10678.5元。被告孙某则辩称,自己没有用钱,曹某理应向大山追偿,当初曹某还款时未通知自己,现在自己上了年纪,没有还款能力.
法院判决,孙某负担一半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孙某作为同一债务的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份额,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均负有担保信用社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曹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因向债务人大山追偿不能,所付费用应有曹、孙二人平均分担,故孙某应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做出判决:孙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其代债务人大山偿还债务21537元的二分之一,即10678.5元.被告孙某承担责任后,有向债务人大山行使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