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8月,小强应聘到桐柏县某通信公司,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2007年12月,小强被通信公司推到南阳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该中心与小强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又将其安排至通信公司工作。2012年3月30日,小强在某小区作业时,不幸被电击摔下,头部坠地。受伤后,小强先后被送至多家医院住院治疗。7月25日,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强为工伤,12月24日,南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强为伤残一级。
随后,小强提起劳动仲裁,桐柏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仲裁,裁决通信公司支付小强停工工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0000元.通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桐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通信公司赔偿小强停工工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69793元。
说法
本案中,虽然通信公司将小强推到南阳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该中心与小强有签订有劳务派遣合同,但小强自2000年以来,一直在通信公司不间断地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且这些工作是通信公司的主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显然小强从事的工作不属于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通信公司的行为属规避法律行为,小强和南阳市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所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通信公司和小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信公司理应赔偿小强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