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私自倒卖“毒物” 触犯法律受罚

  发布时间:2014-05-07 11:30:48


氰化钠,一般呈白色粒状或块状,只需0.10 即可致人死亡,国家严格监管的剧毒化学品,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就包括它。根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买卖但是却有人无视法律,非法倒卖氰化钠,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5月份以来,龙某多次从灵宝市商户王老板(具有经营资质)处购买氰化钠,然后转手卖给洪某赚取差价,洪某又将氰化钠倒卖给桐柏县附近村庄的乡民们用来提炼白银。由于被告二人未取得剧毒化学品经营资格,其买卖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监管规定,触犯了刑法关于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的规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构成了现实威胁,并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龙某和洪某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鉴于二被告非法买卖的氰化钠都被用于生产活动,并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认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54日,桐柏县法院依法宣判被告龙某和洪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示广大群众:由于剧毒化学品类物质本身所具有的毒害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切不可私自买卖和使用,并且要坚决避免在生产和生活中被那些别具用心的犯罪分子所利用,作为侵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工具,让群众生活远离“毒害”。

 

责任编辑: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