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2月15日,邵某为雷某承揽加工钢筋结构的蔬菜大棚,在施工过程中,邵某雇佣的工人朱某,不慎从脚手架掉下摔伤,导致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治疗35天。出院后,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邵某、雷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5006.89元。
结果
近日,河南省桐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三方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朱某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3166.89元。法院遂判决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3166.89 元的50%,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39583.45 元 ;判决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3166.89 元的20%,精神抚慰金2000元,共计16633.38元 。
说法
本案中,朱某受雇于邵某,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朱某在施工中摔伤致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邵某应当对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雷某作为蔬菜大棚的物主和发包人,明知邵某无钢筋施工资质,仍将自己的塑料大棚发包给邵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雷某应当与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某作为成年人,在施工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