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24000余元。
2013年12月23日,焦某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不小心将右手无名指挤伤,导致手指末节部分及肌肉被挤掉。受伤后,焦某被送至桐柏县某医院诊治,治疗过程中,医院在未征得焦某及其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焦某受伤的手指从中指末端截除。经鉴定,该病历已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焦某将医院诉至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桐柏县某医院在为焦某截除残留的右手环指末节指骨前,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未签手术同意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讼争病例的医疗事故等级、医方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