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0月,桐柏法院启动“轻刑快审”机制审理轻微刑事案件以来,积极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且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适用轻刑快审程序审理,大大提高了审判质效,实现了质量与效率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一是建立台账分类办理。对公诉机关移送的适用轻刑快审案件建立台账,按照案件性质进行归类登记,注重总结不同类型案件的特征和办案规律。组建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小组,探索实行同一类型罪名的案件由同一办案人员专门办理,发挥熟悉办案规律的优势,真正实现轻刑快审“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价值,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轻刑快审案件审理期限的缩短,也使审判员的精力能够更加集中在大案、难案、要案上,提高了刑事审判的整体质效。
二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轻刑快审案件中罪名相同、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集中召开开庭前会议,将法庭人员组成、诉讼权利告知、法庭纪律宣读等环节前置到庭前准备阶段,开庭时便可适当简化以上环节。如在该院办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案件中,由承办法官提前召集几起案件的被告人,向其讲解法律、政策规定等,化解被告人的抵触情绪,促使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既提前了解被告人对快速办理的态度,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突出庭审重点。轻刑快审案件和简易程序案件在适用条件上有着多处契合,该院探索性地对轻刑快审案件进行了程序简化:将审查被告人有罪、无罪或从轻、加重等量刑情节作为庭审重点,适当简化庭审调查、庭审辩论环节,重点放在对被告人的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量刑意见上,同时对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等权利给予充分保护。
四是建立激励与监督双重机制。为了落实个案质量和效率,一方面设立承办法官个人办案档案,把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结案件作为工作实绩考评的一项内容,计入案件承办人员的年终考核,奖优罚劣;另一方面则建立监督机制,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对办案流程实行动态监控,对案件进行同步追踪,确保不因快速办理而简化必要的诉讼程序,进而影响办案质量。
推行轻刑快审机制以来,桐柏法院共审理此类案件21起,其中最短审理时间为2天,最长为10天,平均审理时间6天,服判息诉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