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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由法定事由

  发布时间:2014-07-08 18:07:15


   案情:思子心切,要求变更抚养权

   原告钟某与被告曲某于1994年10月登记结婚,1996年5月生育一男孩小刚,2004年9月生育次子小铭,2008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个孩子由曲某抚养,钟某不支付抚养费,婚后房产两处归曲某所有,债务由曲良奎偿还。离婚后,原告外出打工,两个孩子即随被告曲某生活至今。今年3月,原告钟某因思子心切回本地工作,与被告协商把小儿子小铭给其抚养,被告不同意,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原、被告 离婚时,自愿协商两个孩子均由被告抚养,该协议系有效协议。协议生效后,两孩子已随被告生活多年,虽然原告思子心切,要求变更次子小铭的抚养关系,但未有发生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且原告没有提出必须变更抚养关系对子女更为有利的充分理由。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要法定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总之,在处理变更抚养权案件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保持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的意愿,减少因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灵造成的伤害。

责任编辑: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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