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盐却对外销售,从中牟利,害人害己。近日,河南省桐柏县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法院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盐销售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自己所销售的盐不含碘的情况下,分别向桐柏县部分农村超市、小卖部出售11箱,得款630元。桐柏县盐业管理局执法人员查处后,将食盐送至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检测食盐中不含碘酸钾成分,不符合食盐安全标准。5月14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消费者食物中毒事故,侵害的对象为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