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然而现实生活中,当一些人被生活琐事所困,受利益诱惑所累,而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时,往往不去忍,不想退,而是暴粗口、动拳脚,甚至动用凶器去伤害他人,殊不知这样做只能是害人害己。
睡觉被吵,砍伤亲嫂
2014年2月,池某干完活后回到家中,由于疲劳,便倒头睡下。与之一墙之隔的嫂子郭某说话声音大,令其心烦,池某便起床指责嫂子,二人遂发生口角。池某一怒之下,用菜刀将郭某的头部和右臂多处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因池某于2013年4月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考虑到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本是邻居,却动干戈
胡某和涂某是邻居,因宅基地纠纷,多年不和。2014年2月,胡某之妻倒垃圾时,与涂某之妻产生争吵,进而两家发生厮打,胡某用砖头将涂某打伤,经鉴定涂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遇事本应互让互谅,但双方却大打出手,均有一定责任,故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涂某各项经济损失6317.71元。
原为证人,庭后伤人
2012年9月,在吕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作为写欠条的人,以证人身份到庭为吕某作证,庭审结束后,方某认为王某作了伪证,心中不满,二人产生矛盾。2013年11月,方某酒后叫骂写欠条的人,王某听到后出门与方某发生争吵,并打伤方某左耳,经鉴定,方某左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方某辱骂被告人王某,自身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王某的责任。案发后,王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某经济损失8384.87元。
为争客源,挥刀相向
2013年12月,刘某驾驶出租车拉载乘客,拉客过程中与县公交公司司机岳某发生纠纷,进而动起手来。推搡中,刘某用折叠刀致岳某左腹肋部受伤,经鉴定,左腹肋部损伤程度为重伤。2014年4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岳某各项经济损失31万元。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被告人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暴力执法,赔款领刑
2013年1月,阮某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县规划局依法向阮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几天后,范某重又施工,县规划局工作人员董某、雷某接到群众举报,赶到施工现场制止阮某的建房行为。此间,雷某与阮某言语不和,进而发生厮打,阮某头部及躯干受伤。经鉴定,阮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躯干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事发后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阮某获得75万元赔偿款。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阮某头部重伤、躯干部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的发生系被告人在正常执法活动中制止被害人违法活动引起,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案发后,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对被害人阮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施工被阻,将人轻伤
2013年3月,某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赵某,来到工地自称有问题没有解决,要求施工方停工。在阻止施工时,与施工方负责人黄某发生争吵,黄某一怒之下,将赵某打伤,经鉴定,赵某左腓骨的伤情为轻伤。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 20万元。桐柏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黄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黄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侵犯或者损害被害人身体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包含四种不同危害结果,即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四个方面。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构成本罪。
实践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那些司空见惯、稀松平常的小事逐渐演变,最终升级为犯罪的。这类案件发生前往往并无预谋,多为临时起意,一念之差,导致激情犯罪。家族内部成员、邻里之间因生活琐事得不到及时化解,产生积怨而产生伤害;甚至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因言语冲突发生口角,互不相让,一时冲动不冷静而大打出手,致人伤害。虽然案件起因于小事,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被告人往往情绪失控,随便使用菜刀、石块或身边的工具等对他人实施侵害,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此,法官特别提醒,日常生活中,作为公民我们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与家人朋友、远亲近邻和其他社会成员产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而不是一打了之。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切记不能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