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高某的姐姐作为监护人向高某的丈夫李某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向高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经查明,高某和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4年4月登记结婚,三年后生一女儿小雪。由于原告高某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仍未治愈,被告李某对原告高某有虐待行为,致原告重度营养不良,身体多部位活动受限,生活不能自理,行为能力受限。无奈之下,高某的姐姐将高某接至自己家中生活并照顾至今,被告李某未探视过原告。2011年高某的姐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出监护权纠纷诉讼,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李某对原告高某的监护人资格,高某的姐姐担任原告高某的监护人。现高某的姐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对原告的虐待和遗弃行为支付精神损害费。
此案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对原告有虐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情形,原告请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予以支持。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自身情况、被告虐待原告所造成的后果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作出判决,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女儿小雪跟随被告李某一起生活,原告高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