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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范围之外的受伤

  发布时间:2014-08-26 09:09:25


   雇员超出公司授权的工作范围热心帮他人干活,不料因此受伤。对于伤残赔偿,被帮人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没有太大争议。那么作为雇员所在的雇佣公司,雇员受伤,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

   案情

   好意帮忙却致残

   姚某是桐柏县某建筑装修公司一名装修工人。2014年5月,该装修公司承接了县城某处新建房屋的外粉内饰工程。姚某受公司指派,对该处房屋外墙实行粉刷。5月16日上午,姚某粉墙过程中,隔墙楼层业主张某请姚某帮忙把其位于二楼外墙的旧空调架拆除,姚某应允。在作业中梯子突然倾斜,姚某摔落地上,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其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跟骨粉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姚某一纸诉状将该装修公司、张某一并诉至桐柏县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9000元。

   争议

   是否工伤谁说了算

   庭审中,被告张某表示,原告姚某是帮助其拆卸作业中跌落受伤,其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对于姚某超出装修公司指定工作范围后受伤,公司是否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

   姚某认为,其与公司是雇佣关系,且其受伤也在工作期间,其遭受人身损害,公司应当参照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姚某受伤虽在被雇佣工作期间,但其受伤原因却并非雇佣的工作所致,该拆卸作业不属于姚某工作范围,故不应当按工伤赔偿。

   桐柏县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装修公司的辩解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认定赔偿数额为47000元,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80%,共计37600元。原告姚某自担20%责任。装修公司不承担责任。

   说法

   工伤认定有法可依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但就本案而言,原告姚某是因为帮助被告张某做事而跌落受伤,其完全超出了雇主授权和指示的范围,也不存在与履行职务有任何内在联系,故不应认定为被雇佣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

   至于被告张某承担责任80%,该法官介绍,原告姚某与张某之间属于法律上的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姚某在该事故中也存在部分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df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8月25日第A7版:普法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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