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归属的认定是民事纠纷中一项严谨细致的工作,辨别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的高低是确定物权归属的重要内容。2014年10月11日,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牛犊权属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将小牛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找牛的费用2000元。
2013年4月,养牛户李某称其饲养的一头黑色牛娃丢了,经过寻找,在强某的牛群中发现了丢失的牛娃并要求返还,但强某称该头牛原本就是自己所养的。两方为了这头牛多次有争议。李某清一纸诉状将李某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原物。
原被告双方都列明一系列证据证明争议的牛娃为自己所有,但双方提供的证据都不够扎实。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被告说过生下系争小牛的母牛在他的牛群中,并且他可以十分明确地指出。由此,原被告商议并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争议的小牛和被告所称的母牛进行DNA鉴定。另外原被告举证的照片显示,原告所养的牛标记为在牛耳朵上打豁,被告所养的牛标记为在牛耳朵上打圆孔,但该小牛的耳朵上两种标记都有,被告请求法医鉴定人员鉴定小牛耳朵上所做标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小牛的归属问题,但经咨询相关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均表示没开展此类鉴定业务,不予受理,无法鉴定。
关于DNA鉴定,双方同意选定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本院委托该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提交了小牛和母牛的血痕,经鉴定,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了DNA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不支持送检的两份检材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即母牛和争议的小牛没有母子关系。案件此时峰回路转,鉴定结果出来以后,被告赔偿态度积极,审判人员趁此机会对原被告进行调解,但双方在赔偿的数额问题上有争议。桐柏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在十日内将小牛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找牛的费用2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该规定的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在该案件中,司法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对案件的结论无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原被告双方都能选择科学的方法确定物权的归属,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有力证据,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是解决争议案件的关键点,鉴定结论一语中的,缩短了案件的审理期限,避免当事人之间不必要争端的发生。法官在与当事人交流或庭审案件中,要引导当事人对证据证明力的重视,间接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这也是法官普法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