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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赔偿款,翁婿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10-30 09:50:12


    女儿因工伤去世,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却被姑爷占有,七旬老汉一怒之下,将女婿诉至法院。近日,桐柏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发生在翁婿间的共有纠纷案件,判决女婿返还岳父163766.66元。

    家住桐柏县的张老汉,膝下有两个女儿,长女小雪(化名),次女小丽(化名)。小雪高中毕业后,在县客运公司上班,后经人介绍,与董某结婚,育有一子小董。小丽自幼身患残疾,随他和老伴生活。2012年,老伴因病去世,然而祸不单行,2013年9月,大女儿小雪在一次工伤事故中,也不幸去世,接踵而来的打击,让迟暮之年的张老汉备受煎熬。

    小雪去世后,客运公司支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491300元,由张老汉、女婿董某以及外孙小董共同享有。该笔款项被董某领取,张老汉多次找到董某,协商赔偿款分配事宜,但董某均以赔偿款已全部存入小董账户,有外孙小董使用为由,拒不分配。张老汉年事已高,还要抚养残疾女儿,经济较为困难,无奈之下,他将女婿告上法庭。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列》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系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补偿,应由死者的近亲属即原告张老汉、被告董某和外孙小董共同享有,平均分割,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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