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桐柏法院受理第一起涉外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4-11-12 14:43:20


20141112,乌克兰籍卢某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卢某以夫妻双方存在文化和生活方式差异,长期分居,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请法院准予与中国公民李某离婚。李某在乌克兰留学期间与卢某认识并相爱,于2012年在乌克兰登记结婚。婚后,李某回到中国工作,其住所地在桐柏县法院辖区。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财产纠纷。经审查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属于我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决定对其予以立案受理,这也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涉外案件。

我国法院在确定我国公民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时,兼采以当事人的国籍与当事人居所和住所为依据,又以婚姻缔结地的法律制度为补充。我国法院对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以及原告是我国公民或在我国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原则上均有管辖权。此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须有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也可受理。

此外,对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涉外离婚案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会涉及法院级别管辖问题。通常情况下,一般涉外离婚案件向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但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则应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不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我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在审理该案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律,即我国法律。

责任编辑:df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