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我们会将自己一些贵重物品、财物交由信任的亲友或者专门经营保管业务的机构保管。如果保管人将你托付保管的财物擅自占为己有,该行为如何定性?是一般的民事违约还是构成侵占犯罪?桐柏县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 情
借用身份证埋隐患
湖北青年小李2014年2月到桐柏县某矿业公司从事机械操作工作。公司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号以便按月发放工资。此时小李的身份证刚好遗失,他便找到老乡曾某借其身份证一用。随后小李以曾某的名义到县城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
小李将银行卡号提供给公司后,就让曾某代为保管银行卡,并讲明自己随时可找曾某去取。2014年6月,曾某持该银行卡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并将里面的13000元钱全部取出。小李发现后找到曾某,要求其还钱,但曾某拒不退还。无奈之下小李报案,曾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很快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争 议
侵占还是不当得利
对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归还被害人小李委托其保管的钱财,且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曾某的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认为曾某的行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仅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控辩双方之所以就曾某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展开激烈争辩,是因为侵占罪和不当得利所受到的处罚有天壤之别。如果被判侵占,被告人可能遭到判刑惩处。最终,桐柏县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曾某犯侵占罪,且数额较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说 法
合法与否是关键
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一方面,合法占有保管物就难属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现象。当事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其构成要件之一便为先前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然而本案中,涉案银行卡虽以曾某本人名义占有和保管,但前因系曾某受小李委托,以曾某的账户作为小李工资卡使用,二人之间已经形成一种银行卡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没有合法的根据。
另一方面,占有保管物拒不归还的行为可构成犯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该罪的前提要件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本案中小李借用曾某身份证办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并将此银行卡交由曾某保管,小李与曾某之间便形成合法的委托保管的法律关系。该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便为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被告人曾某明知银行卡上的钱财是属于小李的,仍非法占为己有,符合侵占罪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