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议庭制度作为一项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不同主体办案责任,厘清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关系的一项全新的核心改革措施,没有经验可循,桐柏县法院严格依照上级法院有关安排部署和有关精神,将发挥合议庭职能作用,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着力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作为该项改革主导思想,摸索前进,以四项措施推进新型合议庭工作开展。
一、加强制度建设。一项改革措施推进离不开制度作支撑。桐柏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院长刘书旺多次主持召开院党组会和审委会,讨论本院实行新型合议庭制度的前期准备、团队组建、运行中问题预案、后勤保障、工作上报对接等事关改革的核心问题。并最终制定出台《桐柏县人民法院实行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的实施方案》,从工作原则和基本目标、实施内容、工作要求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
二、优化团队组建。桐柏法院目前共有业务部门13个(含立案庭),综合部门9个(含执行局),全院行政在编86人,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法官58人,其中院班子成员及综合部门28人,业务庭30人。事业编制在编30人。从数据可看出,桐柏法院具有法官职称但不参与办案的,占比48.28%,而业务庭“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对此,桐柏法院按照受理案件性质,打破既有庭室限制,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按照业务类型分为民事、刑事、行政、综合新型合议庭,执行工作室。每个审判团队一般按照1+2+X的模式组建,1:主审法官。2:审判员(含助理审判员)。X:陪审员(抽选)、书记员(即司法辅助人员,主要从事业编中选拔)。将院长、审委会委员、综合部门有审判职称法官编入综合合议庭。为便于外部区分及内部分工,五大类新型合议庭,按照民、刑、行政、执行、综合的顺序,依次编排名称,统称“桐柏县法院第XX新型合议庭”。民事新型合议庭,归并我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埠江,安棚,城关,吴城,毛集五个基层法庭的审判及审判辅助人员。由于民商事受理案件多,涉及合并业务庭多,因此,大民事合议庭分为第一民事合议庭(主要由民一庭及城关法庭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一新型合议庭”;第二民事合议庭(主要由埠江、安棚法庭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二新型合议庭”;第三民事合议庭(主要由吴城、毛集法庭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三新型合议庭”;第三民事合议庭(主要由民二庭、民三庭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四新型合议庭”;刑事新型合议庭(主要由刑事庭、少审庭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五新型合议庭”;行政新型合议庭(主要由行政庭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六新型合议庭”;执行工作室(主要由执行局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七新型合议庭”;综合合议庭:分为综合一新型合议庭(主要由院长及分管业务庭的审委会委员、审监庭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九新型合议庭”。综合二新型合议庭(主要由不分管业务庭的审委会委员、综合部门法官组成),对外统称“桐柏县法院第十新型合议庭”。以上10个新型合议庭,在合并庭室基础上,以1+2+X的模式,内部组建若干审判小组,但审判长,即主审法官,须经《桐柏县人民法院实行新型合议庭审判制度的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严格选出后担任。
三、深挖内部潜力。将院领导,也即审委会委员,编入新型合议庭。在此基础上,为便于充分发挥院领导,尤其是分管业务部门的院领导,即作为审委会委员,同时他们编入合议庭后,作为审判的一员,对疑难、重大、复杂、发还改判等特殊类别案件,与审监庭编入综合一新型合议庭,更有利于与审监庭本身职能相结合,利于案件更公正审判与监督指导,这是其一。其二,将不分管业务的院领导,也即另一部分审委会委员,与综合部门有审判职称法官编入综合二新型合议庭,一方面,将综合部门这部分法官编入,有利于调动该群体积极性,利于其与综合管理职能有效结合,利于其开展理论调查研究工作,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另一方面,将不分管业务的院领导,也即另一部分审委会委员与该群体编入合议庭,利于对综合部门办案法官给予案件把关指导,将两者效能利用最大化,互相取长补短。
四、强化调研指导。组建调研团队,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审委会委员定案机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运用于司法实践,运用于新型合议庭制度改革,形成《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研究》、《审委会委员定案机制研究》两篇调研论文,指导具体实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