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7日上午,当事人陈某及其亲属因与桐柏县桐柏宾馆发生民事纠纷,经桐柏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后,共同向桐柏县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期望通过司法程序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审查案件具体情况,了解到陈某系桐柏宾馆员工,在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于2014年11月5日下午死亡,其亲属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下,与桐柏宾馆数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桐柏宾馆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死亡补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元,即时履行。经核实,双方所签调解协议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的条件,承办法官遂于当天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确认上诉调解协议有效。
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纠纷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因为当事人的反悔,最终又起诉到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讼累,而司法确认程序则能很好的克服人民调解协议在效力上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的局限,同时实现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更大的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