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2年8月,钟某应聘到某通信公司,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2007年12月,钟某被通信公司推荐到某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该中心与钟某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将钟某安排至原通信公司工作。2014年12月,钟某在其分片负责的双南小区为居民杨某安装宽带网络时,触电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随后钟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通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通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钟某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钟某作为被派遣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通信公司和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钟某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应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通信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钟某三方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钟某与通信公司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由用工单位即通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综合评析
桐柏县法院采取了第三种意见,判决通信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钟某停工医疗期间的各项损失169793元。
通信公司、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和钟某之间不属于劳务派遣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只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并不直接依靠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获取利润。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本案中,钟某自2002年以来,一直在通信公司不间断地从事电话维修和宽带安装工作,且这些工作是通信公司的主业,显然不属于劳务派遣适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