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为提高演艺水平,某演艺团与某艺术学校联合办学,培养演艺骨干。双方签订了《演艺团定向班责任人制责任书》,其中约定,定向班的学生在艺术学校教务科的统一协调下,相对独立地从事教学管理与组织工作,演艺团需做好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全面承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2014年12月的一个周末,年仅13岁的演艺团成员、定向班学生王某,和同学一起去艺术学校计算机室上网。因需要用钱,王某发现自己的钱包被锁在了教室里,想到舞蹈楼和教学楼挨得很近,王某情急之下,决定从舞蹈楼的三楼跳到教室窗户外面的平台上,然后进教室拿钱包。可是,王某的这一“蜘蛛侠”举动并未如愿,当他从舞蹈楼三楼跳到教室窗户外的平台时,因未站稳摔到了二楼,导致颅脑损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出院后,王某的家长与演艺团、艺术学校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无奈之下,王某家长将演艺团、艺术学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演艺团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1518.41元,艺术学校负连带责任。
王某的家长认为,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艺术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演艺团和艺术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演艺团的负责人解释说,演艺团对王某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王某受到伤害是其无视校纪、不听管理造成的,演艺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艺术学校则表示,其与演艺团签订了《定向班责任人制责任书》,定向班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归演艺团负责。艺术学校已对定向班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且事发于星期日,对王某违纪造成的后果,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结果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演艺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7212.84元,王某承担70%的责任。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演艺团招收王某为其演艺团成员进行教育培养,演艺团与艺术学校签有协议,约定演艺团对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纪律教育负责,全面承担由于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原告王某受伤致残不是被告艺术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有瑕疵造成的,因此,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艺术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受伤发生在星期日,其摔伤是因违反校纪所致,所以应由其承担
主要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年仅13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远离父母,寄宿在学校,对原告在校园内受伤致残,应认定被告演艺团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比例为30%。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不时会有一些学生在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这些悲剧的发生,不能仅仅归咎于学校一方。作为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其家庭教育、监护人的监管以及自身的安全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在校安全问题,作为教育机构,应当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作为家长,也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多对子女进行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