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桐柏县的李老太,今年72岁,膝下有两个儿子,长子大江(化名),次子小山(化名),按理说该是安享晚年的时候了,然而却因为一块地,她和长子对薄公堂。
1988年8月20日,李老太和丈夫万某承包了一块2.5亩的土地,当时被告大江已分家另过。2001年,万某因身体原因,不能下地干活,在大江舅舅和李老太的主持下,通过拈阄的方式,大江和弟弟小山平分了该块承包地。随后,大江将靠近公路部分的土地,进行了土地平整,并租赁给他人使用,从中收取租金。
2008年8月,万某不幸去世。后,李老太认为大江历年来收取土地租金的行为,系不当得利,要求大江将租赁土地的收益16200元返还给自己。在遭到儿子大江拒绝后,李老太将大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大江退还给自己土地租赁费16200元。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2001年原告已将土地分给大儿子和小儿子经营,系原告自愿的行为,且其他家庭成员未提出异议。被告大江管理该土地并从中收益,并非擅自抢占,所得土地租赁费的收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驳回了原告李老太要求被告大江返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