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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晨报》:私用公车惹祸 单位也得担责

  发布时间:2015-01-31 10:33:14


   本报讯(见习记者 郝晓霞 通讯员 贾吉振)

    摩托车与某化工厂小型客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罗某多处伤残。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4年10月16日,罗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桐柏县淮源大道自西向东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造成罗某多处伤残。事后,罗某将小型客车所属的化工厂和驾驶人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二被告赔偿其医疗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余万元。

    经桐柏县人民法院庭审查明, 陆某系该化工厂聘用人员,该小型客车未上牌照,未购买交强险,陆某本人属无证酒驾。因此,法院判决陆某以及化工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超出原告请求交强险限额的部分, 扣除原告自身承担的责任后,由陆某承担70%的责任,化工厂承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df    

文章出处:《南都晨报》1月30日 警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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