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见习记者郝晓霞通讯员贾吉振)
私占公共通道,影响他人出行,实属不该。近日,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 日内,清除堆放在公共通道上的所有障碍物。
据了解,家住桐柏县吴城镇的段某、吴某、赵某、刘某系邻居关系,且均为桐柏县某牧场职工。刘某的院落东墙外有一块宽约3米的空地,一度被其当菜园使用,空地的东侧是一条宽约4 米的通道,多年来,段某、吴某、赵某3家均从该通道上通行。
2014年5月,刘某用石头、砖块对空地的北侧、东侧进行堆砌。段某、吴某、赵某3家认为刘某的做法影响了出行,要求刘某拆除构筑物,但刘某不予理睬。多次协商无果后,段某、吴某、赵某将刘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影响了3 位原告的通行安全,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