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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六龄童误闯高速身亡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15-03-18 10:15:14


案件回放

    2014年10月的一天,6岁的小明像往常一样去学校念书,由于居住在高速路附近,去学校要从不远处的立交桥通过。在立交桥桥墩附近,有一段高速公路防护网长期破损,这天小明为了少走路,就从破损处进入,并横穿高速公路,结果被疾驶而来的小型客车撞击,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客车驾驶员焦某负同等责任,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与小明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客车驾驶员焦某有合法驾驶资格,所驾驶车辆系仝某所有,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保险的责任限额为500000元(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

事后,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小明的父母作为原告将焦某、仝某、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4被告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2015年1月5日,桐柏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此次事故中,焦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有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为赔偿,焦某不再另行承担支付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综合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遵守交通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造成小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焦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应赔偿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故焦某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替代性赔偿责任。

仝某作为车主,把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取得驾驶资格的焦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其管理的路段,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事故发生地附近的高速公路防护网,长期破损而未能及时维修,与小明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存有一定因果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受害人小明生前往返学校,虽经常从事故发生地附近的立交桥上通过,但其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未成年的小明,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亦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二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讯员贾吉振)

责任编辑:df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3月18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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