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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兄弟俩溺水身亡 监护人担六成责

发布时间:2015-03-23 09:27:56


    身边的事儿

家住桐柏县固县镇的李氏夫妇,育有两子,长子小林,2005年出生,次子小刚,2008年出生,由于夫妇二人平时工作繁忙,兄弟俩便由爷爷李老汉照顾。

2014年6月的一天,李老汉带着两个孙子去花生地拔草,起初小林和小刚还在地边玩耍,不时发出嬉笑声,老汉看了很高兴,就由着他们在地边玩。由于地里的草太多,李老汉干起活来格外仔细。不知过了多久,他忽然发现两个孙子不见了,老汉心里猛一惊,便慌忙四下呼喊孙子的乳名。经过找寻,他在花生地附近堰塘一深水坑里发现两个孙子不幸溺水。于是,他找人打捞并送往镇卫生院抢救,但为时已晚,两个孙子已无生命迹象。

堰塘系村委会所有,早些年曾发包给杨某。承包期间,杨某在堰塘内开挖了一深水坑搞养殖,直到2013年5月,承包合同到期,堰塘被村委会收回,深水坑也就随之荒废了。

处理完儿子的后世,李氏夫妇强忍悲痛,找杨某和村委会理论。在协调赔偿事宜未果后,李氏夫妇作为原告将杨某和村委会诉至法院。

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和村委会各自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杨某在承包堰塘期间,为了养殖需要,开挖水深两米的水坑,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未能将深水坑恢复原状,更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对原告两个儿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村委会是堰塘所有人,享有管理使用该堰塘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由于村委会对堰塘中开挖的深水坑存在管理疏忽,致使原告的两个儿子不慎掉入水坑,溺水身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李氏夫妇,作为两个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由于失于监护管理,对儿子的不幸身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贾吉振)

责任编辑:df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3月23日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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