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柏县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诉周某某“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
2012年11月2日,桐柏县法院对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被告周某某不服该判决遂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的终审判决。因被告周某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28日向桐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拒不履行。而原告李某某因伤致残,生活极其困难。
经查,周某某与他人因房地产纠纷,诉讼外达成和解,周某某共收到赔偿款70万余元,并且该笔赔偿款以现金方式收取,未存入银行,表明其有履行能力。2016年4月14日,桐柏法院将周某某司法拘留15日,4月25日,原告李某某经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控诉不予立案后,向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桐柏县法院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4月28日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逮捕。
庭审中,刑事自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将积极履行民事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
(贾吉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