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贾吉振
2015年6月16日21时许,在G312国道河南省桐柏县洛河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逃逸案,陆某的家属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尽快找到肇事车辆,陆某四处打听无果后,便在县电视台发布悬赏广告寻找目击证人。陆某在悬赏广告中写明,凡提供线索,帮助破案者,愿意出1万元酬谢。
同年6月25日上午,一个自称胡某的男子给陆某打电话称,他可以提供肇事车辆车牌号,不过要面谈。次日上午,双方如约见面。见陆某寻找肇事车辆心切,胡某便凭借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从悬赏广告中得到的零星信息,虚构出了一起车祸现场。胡某绘声绘色的描述,让陆某仿佛身临其境,让他坚信胡某就是车祸的目击证人,便支付了1万元酬金。之后,胡某一直关机,失去联系,陆某发觉上当后便报了警,胡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谎称目击证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胡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