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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法官巧妙化解“提车”案

发布时间:2017-01-17 10:01:48


    本报记者 吕文杰 通讯员 贾吉振

    一辆破损的大货车在国道上一停就是四年多,风吹日晒却依旧没有人把它“领”走,成了往来车辆和行人的一大隐患。近日,经过法院调解,旧车回收公司作为案件之外的第三方将大货车提走,行人拍手叫好,一起返还原物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交通事故——

    肇事货车搁置案发地

    2012年4月2日,赵某东雇的司机王某,驾驶租赁南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货车,与张某驾驶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张某死亡。死者张某的亲属与赵某东达成赔偿协议,因赵某东未履行协议,死者张某的亲属将赵某东和运输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法院。

    2012年9月6日,桐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赵某东和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3万元,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家属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义务,赵某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2014年1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因赵某东不予赔偿,且下落不明,运输公司多次到现场提车,均遭死者亲属张某成、王某秀阻拦,经交警部门等各方面协调,均无法将车辆提走,致使车辆一直停放在事故现场。

    角色翻转——

    两公司起诉返还原物

    2014年12月25日,运输公司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成、王某秀返还车辆。案件审理过程中,运输公司提交了2011年5月10日某融资租赁公司、运输公司、赵某东三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赵某东承租融资租赁公司车辆,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在合同期内,如发生车辆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均由赵某东承担责任及经济赔偿。合同内容显示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为融资租赁公司,为此,运输公司因诉讼主体不适格,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

    2015年7月1日,融资租赁公司向桐柏县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成、王某秀返还车辆。2015年8月29日,桐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张某成、王某秀将车辆返还给融资租赁公司。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由于张某成等人的阻拦,货车迟迟不能被提走,加之提车成本太高,双方也就这样僵持着,货车仍然被搁置。

    巧妙化解——

    执行人员背靠背调解

    眼看着货车在风雨的侵蚀下越来越破败,且给当地村民的出行和过往车辆造成隐患,桐柏县法院主动联系融资租赁公司,动员其申请执行,以便法院启动执行程序,依法取得执行权。2016年6月,融资租赁公司向桐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成、王某秀将货车返还给融资租赁公司。

    执行立案后,桐柏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梁勋超高度重视,带领执行员邓卫东多次做双方工作,由于痛失亲人,张某成和王某秀对肇事车辆非常痛恨,坚决不予配合。而申请人也不积极配合,在法院通知其提车时,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一边是申请人不愿提车,一边是被执行人不让提车,案件陷入了僵局。在反复对案件进行研究后,执行局局长梁勋超和执行员邓卫东决定抛开判词,从彻底化解矛盾的角度出发来执行此案。

    先是做被执行人的工作。邓卫东了解到当地干部李某很有威望,且张某成等人对李某的话也听得进去,于是登门拜访,请李某出面做工作。梁勋超则和被执行人的律师进行沟通,同时劝说死者的妻子王某秀,让其明白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并言明如果在执行赵某东不能的情况下,符合执行救助条件的,可对其进行一定的司法救助。最终打开了张某成等人的心结,他们同意配合法院将车提走。

    执行员邓卫东了解到执行申请人之所以不愿提车,主要是担心被执行人阻拦,提不走车,且提车费用太高,路上行驶不安全。在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沟通后,执行员提出车辆可由法院协助就地处置,双方表示同意。于是邓卫东在桐柏当地联系了旧车回收公司,回收公司将停放近5年的货车拖离了现场并支付了回收款。

责任编辑:df    

文章出处:2017年1月17日《南阳日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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