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遗留给子女的财产,前妻能用吗?

《南阳晚报》:550岁大橡树下,看法官止纷争

发布时间:2017-11-10 08:40:43


    桐柏县城郊乡北杨庄村有一棵550岁的大橡树,11月8日上午,一阵阵喧嚣吵醒了这棵高龄古树。原来,桐柏县法院巡回审判法庭来到该村,审理一起监护权纠纷案件。法庭上,案件原被告争论最多的就是,遗留给子女的财产,前妻能用吗?

    离婚后前夫逝世,三个子女随母亲生活

    1990,杨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桐柏县平氏镇经营一家私营诊所,生育两个女儿一个儿子。2014年,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女儿跟随杨某生活,儿子跟随张某生活,各自承担抚养费。

    2017年3月,张某突患重病,生命垂危。杨某闻讯后从湖北随州赶来看望,两人通过沟通冰释前嫌。张某承诺与杨某复婚,并要求跟她一起回随州。为此,杨某带着张某回到随州,并在当地一家医院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张某已病入膏肓,3月23日凌晨,他躺在杨某的怀里离开人世。杨某把张某的尸体运回桐柏下葬,随后,三个子女跟随杨某在随州生活。她一边抚养照料他们,一边开诊所给人看病,日子过得紧紧巴巴的。

    法庭争议焦点,留给子女的遗产前妻能用吗?

    张某去世后,他的弟妹递给杨某一份《公证书》,告知她是张某生前所立遗嘱。遗嘱的内容为,张某自愿将其财产在他去世后遗留给子女。其中,郑州市房屋两套,轿车一辆,留给儿子。银行存款20万元,平分给两个女儿。他委托弟弟、妹妹为执行人,代为执行本遗嘱,并委托他们为儿子财产监管人。继承开始后,三儿女所继承的遗产及租赁收入等均由监管人管理,直至他们年满十八周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此款。 三个子女一直由杨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因生活拮据,她想动用这笔钱,可遭到遗产执行人的反对。无奈,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她对三儿女的监护权,并对他们所属的财产行使管理权。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杨某对三儿女享有监护权。遗嘱所涉及的两套房子房产证和合同等一切手续由张某弟妹保管,将来由双方共同办理两套房屋的产权手续,杨某没有处置两套房产产权的权利。张某遗留下的现金由杨某持有和支配,仅用于三儿女的学习、生活、医疗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杨某若将银行卡中的钱挪作他用,张某弟妹等有权立即收回银行卡。

责任编辑:jz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11月10日法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