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白丞博 贾吉振
男子因病去世后写下遗嘱,由其弟弟妹妹监管财产,但男子的前妻带着3个未成年的孩子生活拮据,双方因此闹上法庭。11月9日,桐柏县人民法院来到该县城郊乡北杨庄对该案进行巡回审判,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前夫去世 立遗嘱财产归子女
1990年,女子杨某和男子张某在桐柏县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女一子,现大女儿已成家。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女儿随杨某生活,儿子随张某生活。
今年3月,张某身患重病,其弟弟张某甲和妹妹张某乙将他接回桐柏县,杨某闻讯也赶回张某家。通过沟通,二人冰释前嫌,张某与杨某复婚,并跟随杨某到其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生活。
之后,杨某立即安排张某在随州市办理入院手续。虽经杨某悉心照料,但张某病情严重,于3月23日去世。办理完张某的丧事后,张某甲和张某乙递给杨某一份张某生前留下的遗嘱,遗嘱称:在郑州市的两套房产和一辆现代轿车变卖后的资金归张某的儿子所有,银行卡内的20万元归两个未成年女儿所有,并委托张某甲、张某乙为财产监管人,在其子女年满18周岁前,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这些财产。
张某去世后,3个未成年子女一直跟随杨某,生活拮据。张某乙愿意将受委托保管的财产交给杨某,却遭到张某甲的拒绝。为此,杨某将张某甲和张某乙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对3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以及财产行使管理权。
■以和为贵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桐柏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张林璞担任审判长。他认为,该案如果不调解好,3名未成年人与其叔叔、姑姑的亲情可能会留下裂缝。最终,本着以和为贵的目的,张林璞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杨某对3个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遗嘱所涉及的两套房子由被告保管,将来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办理该两套房屋的产权手续,杨某没有处置两套房产产权的权利;张某遗留下的所有银行卡由原告杨某持有和支配,仅用于3个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医疗支出,不得挪为他用;若原告将银行卡中的钱挪为他用,被告有权立即收回所有的银行卡。
张林璞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杨某要求依法享有监护权,符合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张某立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嘱来保护3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护权与财产监管权并不冲突,如果财产管理人在监管财产过程中,损害了3名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追究监管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