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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坑噬人 责任谁担

  发布时间:2010-05-31 08:09:05


 

一条清澈温顺的小河,孩子们经常在河里玩耍,从来也没有出过事情。后来,有人在河里挖沙,河中便出现了一个个被水覆盖而又看不见的陷阱。孩子们照样前来玩耍,他们以为还是原来那条浅而温顺的小河,岂料小学生阳阳竟被淹死,由此引发了一场赔偿官司。据河南省桐柏县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采沙人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沙坑噬人

2009627,对家住河南省桐柏县毛集镇毛营村的毛良全家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这天中午,天气特别闷热,毛良拖着劳累的身躯刚回家里歇息,突然,儿子阳阳的同学陈某气喘吁吁地跑来说:阳阳,阳阳洗澡时找不着了。毛良心中一惊,随即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冲向村边的毛集河。在同学们的指引下,已溺水死亡的毛阳很快被打捞出来。毛良抱着阳阳的尸体发疯般哭喊,闻讯而来的妻子两眼一黑,晕倒在地……

办完儿子的丧事后,毛良多次到事发河边查看,他要搞明白昔日浅浅的河水怎么会淹死自己的孩子。他发现一艘挖沙船正在河道里挖沙,河床里形成一堆堆小沙丘和一洼洼水潭。他又想起了该河道的所有权人和承包河道植树的经营人。他想到了要用法律武器为儿子讨个公道。

20098月,毛良夫妇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采沙船经营者赵某、河道承包植树经营者赵某某、河道发包者桐柏县毛集镇毛营村民委员会和桐柏县毛营村朱庄组,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子阳阳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共计40000余元。

原告诉称:其子阳阳在被告毛营村委和朱庄组共同管辖的河内玩耍,不慎落入该段河道中近2.5米深的水坑里溺水身亡。该水坑系被告毛营村委和朱庄组于20081月将其管理的河段发包给被告赵某某,其在经营期间和被告赵某合伙,使用赵某某的采沙船,雇工在该河道上挖沙所形成。由于被告在开采时未有任何合法开采许可证,对形成的深坑既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亦未填补和采取其他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之子溺水死亡。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

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与毛营村朱庄组签订的是种植业合同,采沙的是赵某,其只是赵某的一个雇工。况且该河道不是公共场所,原告对自己的儿子疏于监护,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赵某称采沙船系其与赵某某、卢某三人合伙经营,日常管理工作由赵某某具体负责。被告毛营村委辩称河道承包给赵某某是植树的,淹死孩子的河道不在毛营村辖区。被告毛营村朱庄组辩称河道承包给赵某某是植树的,淹死孩子的河道不属朱庄组辖区。

被判担责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在朱庄组附近河内组织挖沙,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公共安全埋下隐患。其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原告之子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辩称其与赵某某、卢某三人合伙组织采沙船施工,因被告赵某某不予认可,且又无其他证据相证实,不予采信。阳阳现年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监护不力,应适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3370元,参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丧葬费可酌定为3000元。阳阳系二原告独生子女,丧子之痛给二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其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可酌定为10000元。被告赵保民辩称该河道不是公共场所,由于该河道距离村庄、学校较近,是人们尤其是孩子们经常活动的场所,该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河道系国家所有,村组无权发包,且朱庄组与被告赵某某签订的是种植业合同与采沙船施工无关,原告要求毛营村委、朱庄组、赵保民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赵某承担原告之子阳阳丧葬费的百分之七十,即2100元,支付死亡赔偿金1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赵保民、毛营村委、朱庄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虽然一定程度上给毛良伟夫妇讨回了一个说法,受伤的心灵得到些许安抚。然而,金钱赔偿换不回孩子的生命。此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注意安全隐患防范意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和警示标志,从而防止类似的悲剧发生。

责任编辑:黄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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