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何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与相向行驶的吕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吕某死亡,妻子李某受伤致残。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功、李某花等人经济损失278447.94元。判决生效后,由于何某在监狱服刑,没有履行能力。失去儿子之痛的吕某功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某的家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何某的妻子李小某独自在家抚养三个孩子,事发时大孩子仅14岁一级智力残疾,最小孩子6岁,只有平房四间及院落一处,经到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执行人员多次到何某所在村调查走访,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本案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执行到位,实际执行工作中,确有许多客观上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也无法执行的案件,这些情形并不是“执行难”,而属于“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和“执行难”有着本质区别,“执行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本案则属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但申请人一家由于失去了家里的顶梁柱生活也陷入困境,吕某功怀着丧子之痛还要照顾一家人的生活。如果单纯以“执行不能”了结本案,对申请人来讲,又显得非常不公平,判决书几乎成了一纸空文,也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
法院鉴于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协调落实,当地党委政府为申请人解决了两个农村低保,并协调地方企业每月救助申请人300元生活费。院领导从2014年以来每年对申请人进行看望并给予相应救助。临近年底执行干警得知了吕某功去世的消息,申请人一家的生活彻底失去了保障。桐柏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对于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法院可以予以国家司法救助,于是法院为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2017年年底,腊月二十七,法院执行局局长梁勋超为申请人一家送去了2.5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申请人拿着救助金早已泪眼婆娑,动情的说到是你们给了我们希望,再苦再难也要好好的生活下去,感恩身边所有关心他的人,感恩政府,感恩社会!
自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开始以来,桐柏法院不断探索,在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努力破解执行坚冰。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该院积极拓宽执行救济渠道,多方争取司法救助金,严格按照司法救助规定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仅2017年累计实施执行救助 27人、发放救助款33.9 万元,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