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付栓)7月10日上午,桐柏县法院刑事巡回法庭在该县大河镇泉水湾村泉水湾组,对一起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并破坏环境的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此案系该院开庭审判的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4月5日,陈某与雷某签订《山坡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约定将雷某承包的位于大河镇泉水湾村泉水湾组条子沟山转让给陈某自主经营,期限10年。陈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挖山采石,毁坏林地13.2亩,破坏了该地的自然环境。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13.2亩林地被毁,破坏了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其排除妨碍、恢复原貌或赔偿修复生态损失费14300元。
陈某称,他之前不懂法,通过这件事,认识到了自己的严重错误,请求法庭从轻判决。
合议庭认为,公益诉讼机关向法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支持。鉴于案发后陈某能主动投案,陈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修复生态损失费用和罚金,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当庭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陈某缴纳修复生态损失费用14300元、支付评估费用3000元。
闭庭后,主审法官王致岸表示,在案发地审理这起破坏环境的刑事案件,就是以案说法,进一步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防止不法分子破坏生态环境,共建绿色家园,保护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