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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日报》兄弟俩的“战争”

发布时间:2018-07-31 08:34:41


    本报记者 吕文杰 

    一母同胞,且比邻而居,哥哥养鱼,弟弟养牛,一场大雨过后,哥哥把弟弟告上法庭。近日,桐柏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弟弟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将养牛场搬迁。 

    鱼塘污染 鱼儿死亡 

    2004年,家住桐柏县月河镇的贾某三承包了村里的一个堰塘,依靠养鱼发家致富。2014年,弟弟贾某四在自家门前建起了养牛场,养养卖卖,牛常年保持在二十头左右。堰塘和牛场最近距离约20米,弟弟在牛场与堰塘之间挖有化粪池,化粪池与堰塘的最近距离不到3米。 

    2017年8月,一场大雨过后,养牛场化粪池里的污水漫出,溢向鱼塘,死了很多鱼。这下哥哥不干了,要求弟弟赔偿损失,几经协调仍未果。2018年4月10日,哥哥贾某三将弟弟贾某四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贾某四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养牛场搬迁,并赔偿损失1.2万元。 

    停止侵害 搬迁牛场 

    桐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养牛场距离原告家仅15.4米,距离其他村民家也不足300米,虽然被告养牛场的污水首先排向被告所挖的化粪池,但也给原告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侵权。 

    法庭上,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鱼死亡与被告养牛场排放的污水有直接联系,同时原告堰塘死亡鱼的价值也未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万元,法院无法支持。同时法院判决弟弟应停止侵权,并将养牛场搬迁。 

    居民区禁建养殖场 

    根据《畜牧法》第四十条: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搬迁养牛场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国家对养殖场有关养殖动物数量的规定,但被告养牛场现仍养牛22头,数量较多,不属于农村散养的范围,且养牛场没有人居住,属于专业养牛场,给环境造成了污染,应予搬迁。

责任编辑:lm    

文章出处:7月31日《南阳日报》第A6版:法治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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