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桐柏县法院发布五起拒执罪案例

发布时间:2018-08-01 16:27:49


案例1孟英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领取有大额土地补偿款后隐匿、转移款项,拒不履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零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2日,胡某某在自家院内写作业,邻居孟珍某、孟昱某在自家五层楼房顶用建筑砖头砸向胡某某,致胡某某右足受伤致残引起纠纷,桐柏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孟珍某、孟昱某赔偿胡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00144.67元,该责任由其监护人孟英毫、陈勇承担。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孟英毫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胡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孟英毫、陈勇拒不履行。2014年9月4日因被执行人孟英毫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22日,法院向被告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被告人拒不报告。后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孟英毫和陈勇开发自建有五层楼房,三层已出售一套;另有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179344元。以上事实均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将款项藏匿、转移,拒不履行。桐柏法院遂将孟英毫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5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孟英毫进行网上通缉,2017年6月9日,孟英毫在桐柏火车站被武汉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乘务三大队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8月30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桐柏县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孟英毫有期徒刑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孟英毫在执行期间领取了大额土地补偿款,属于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不仅拒绝报告财产逃避执行,甚至在法院将其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孟英毫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惩戒。同时也告诫每位被执行人,不要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存在侥幸心理,如果你认为在牢狱中度过几年“舒服”日子就可以不再履行判决义务,那你就大错特错了!刑事处罚结束后仍将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2朱传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决案
  --被执行人朱传林在执行期间盖新房,办乔迁宴,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而态度强硬,抗拒执行,逃避执行。在申请人对朱传林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时,朱传林才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积极主动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到位。


(一)基本案情

2008年,申请人殷某、叶某借给朱传林人民币两万元,到期后未归还,双方诉至法院。经桐柏法院审理判决,朱传林偿还殷某、叶某本金2.2万元,判决生效后,朱传林拒不履行,殷某、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朱传林逃避执行,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一直不间断查询朱传林的财产线索。

2016年11月7日,执行干警接到线索,朱传林正在家举行乔迁宴,共待酒席十六桌,收受礼钱若干元,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金额。执行干警到达现场后,朱传林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桐柏法院遂对朱传林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拘留后朱传林仍拒绝履行。2017年2月,桐柏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朱传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不予受理。11月17日,申请人殷某、叶某向桐柏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立案后,由于朱传林外逃,遂对其进行了网上通缉。

发布通缉9天后,执行法官徐伟收到西安铁路派出所传来的消息,朱传林在乘坐由西安开往合肥方向的T390次列车时,身份识别装置响起了警报,朱传林被识别为网上追逃人员,随即被带回西安铁路派出所。经民警讯问,朱传林方得知自己被网上通缉,成为了“逃犯”。12月11日,承办法官徐伟带领两名法警,日夜兼程,奔赴西安。在西安铁路警方的大力支持下,12月12日朱传林被成功押解回桐柏,并于当天羁押于桐柏县看守所。此时,一直处于惊恐之中的朱传林醒过神来,他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程度,慌忙联系家人和朋友积极筹钱,主动到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二)典型意义

此案为桐柏法院受理拒执罪自诉案件以来,利用网上追逃被执行人成功的第一案。被执行人朱传林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仅不履行,还盖新房,大办乔迁宴收受礼金,在法院执行干警要求其履行时,朱传林不仅态度强硬,扬言表示拘留也不履行,无视法律,情节严重,在申请人对其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他才真正认识到了自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积极和申请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3谷定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依法提起自诉,被执行人迫于压力积极履行,申请人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予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谷定滔为偿还经营的服装厂贷款向申请人周某借款1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在申请人催要过程中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纠纷,谷定滔也一直未偿还。周某本是谷定滔的姐姐,不得已双方只好多薄公堂,经法院审理判决谷定滔归还周某17万元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谷定滔拒不还钱,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在向谷定滔下发执行通知书后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谷定滔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法院经调查被执行人经营着服饰公司,有经营收入,并在执行期间从财税所领取有大额收入,但未用于偿还借款,被执行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利益面前,双方互不退让,周某便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2018年3月申请人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谷定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案件被受理后,同年3月28日桐柏县法院对谷定滔予以逮捕,被逮捕后的谷定滔及其家人迫于压力,做出保证积极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并取得了自诉人周某的谅解,自诉人周某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谷定滔经营着服装厂,对生效判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存在侥幸心理,在对其实施拘留后,仍想尽办法不予履行,当真要追究其拒执罪时,他才幡然醒悟,做出保证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对于这些明显有履行能力而不予履行的被执行人,只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依法严厉惩治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才能有效打击其嚣张气焰,更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赵金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与他人合伙开发房产,有较大卖房款收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得到了申请人的谅解

  (一)基本案情
2004年,唐某与赵金生合伙修建村村通建设工程,工程竣工结算后,赵金生向唐某出具欠条,共计280690元,后双方因此债务纠纷诉至法院,经桐柏法院一审,南阳中院二审,判决支持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赵金生仍不偿还欠款,唐某于2007年5月8日向桐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赵金生仅支付了24万元欠款后,不再支付剩余款项,但承办人员一直未放弃对此案的执行,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赵金生曾与他人合伙建房,赵金生有大额卖房款收入且在银行有较大资金流动。

2017年10月22日,承办人员通过严密的计划,成功将赵金生拘传至法院,并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在拘留期间,自诉人唐某以赵金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该案后,拒执合议庭通过和执行局对接后得知以赵金生为被执行人还有三案在执行中,合议庭当即决定将此四案合并办理,赵金生迫于拒执压力,主动和四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吴某、胡某、李某、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全部履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院成立打击拒执犯罪专项合议庭后,实现了打击拒执和执结案件无缝对接,同时达到了审理一起拒执自诉案执结四个执行案的良好效果,大大提高了精准打击力度。本案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对被执行人产生一定的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


案例5王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王振转移资产,逃避执行,经拘留后仍不履行,随后外逃,下落不明,后经查询得知其在外期间购买车辆,有履行能力却不履行。本以为在外就能侥幸逃脱的王振,在外地办理暂住证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想不到时隔多年,远在数千里之外,自己还是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一)基本案情

2010年,被执行人王振系桐柏县境内经营“天霸”牌水泥的经销商。同年4月16日,王振从确山县瑞龙建材有限公司购买50吨水泥,由熊某和王某雇请的司机各驾驶一辆货车将水泥从确山县将水泥运回。次日,王振电话联系刘某某,由刘某某联系王某某和赵某某,三人随车去装卸水泥,装卸费用由王某支付,当天三人乘坐熊某就驾驶的装载水泥的中型自卸货车沿206省道自东向西行驶,途中因熊某驾驶操作不当,致使该货车翻车,造成坐在车厢中的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熊某对三受害人给予了赔偿,而雇主王振却未对三受害人进行赔偿。于是,三人将雇主王振诉至法院,桐柏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振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费用126432.87元;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费用56919.2元;赔偿原告赵某某各项费用42886.8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振未履行赔偿义务,王某某、赵某某和刘某某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欠账太多,不予履行。随后在调查中得知王振在事故发生后就将其所有的两辆货车转移变卖,并于判决生效后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由其妻子继续经营水泥经销生意,有逃避执行,转移资金的行为,并经法院多次传唤,王振均避而不见。2011年12月6日,执行干警接申请人举报,对被执行人王振的11吨水泥予以公开变卖,变卖款3850元,分别按比例分配给三申请人,下余款项,王振仍拒不履行。

执行期间,执行干警虽几经更换,但每位经手此案的承办人员都在努力寻找财产线索,为受伤的三位农民工维护合法权益。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桐柏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王振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立案,由于被执行人王振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抗诉导致该案中止执行,公安机关停止侦查。2013年5月9日,通过线索提供,法院对王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拘留期间,王某仍拒不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某常年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2017年3月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信息,案件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大数据显示王某在福建务工期间购买车辆一台,在福建省兴业银行晋江陈埭支行经常有大额的资金出入,证明了王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而拒不执行的事实。2017年4月13日,桐柏法院再次以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4月3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并对王振进行了网上通缉。

2017年6月份,王振在务工所在的福建某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此时一直在外逍遥自在的王某,怎么也想不到时隔多年,远在数千里之外,自己还是逃不掉法律的制裁。2017年6月22日,王振被执行干警及办案民警押解回桐柏县看守所予以关押。

2017年9月4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表示悔过,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主动和三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并一次性赔偿王某某123000元、刘某某52300元、赵某某39700元,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法院据此对王振所犯的拒执罪适用了缓刑判决。2017年9月25日,三被害人终于拿到了等待已久的赔偿款,6年积案终于得以了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振两度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执行期间,王振转移变卖资产,逃避执行,在法院干警通知其履行时避而不见,抗拒执行,经拘留后仍不执行,外出逃避执行期间进行高消费,购买车辆。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时却以各种方式拒不履行。在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振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王振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王振也因具有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积极履行并取得申请人的谅解,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使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效果良好。

责任编辑:lm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