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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医院:“手一抖”,多转4万多元 病号:就是不退! 法院:应返还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9-01-03 08:26:55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5月,桐柏县月河镇的王某因患动脉瘤,以月河镇外诊省级方式转院至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33728.27元。王某参加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院后经有关部门审核,卫生部门应为王某补助新农合报销款42524元。2017年8月18日,王某所在的乡镇卫生院向王某的银行账户转账42524元。因医院的会计把关失误,医院又于2017年10月17日重复向王某银行账户转账42524元。医院发现重复转账后多次找到王某要求退回多报销的42524元,王某均以属于医院失误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医院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向医院返还其被重复报销的42524元新农合补助款。

    法理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此即不当得利的法律定义。

    可能有些读者朋友对不当得利的概念比较模糊。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有以下4个构成要件: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指财产本不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例如:甲在餐厅吃饭时,服务员误将他人点的一道“蒸熊掌”(价格为500元)上到甲的餐桌上,甲见状未声张快速将其消灭干净。甲的财产虽未积极增加,但应认定为财产消极增加(换言之,节省了费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甲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2.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受损失。例如乙的羊群混入甲的羊群,甲当作自己的羊饲养了半年,乙受有损失,甲获得利益,因此构成不当得利,甲应该返还乙的财产。但此时甲可以向乙主张因饲养、照料乙的羊群而额外增加的合理费用。3.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通俗讲就是一方受损失是因为行为人获利所致,具有紧密关联性。本案中,因医院多向被告王某转账一次新农合补助款,导致医院亦即国家新农合款项受损失,而王某因此获利无故多得了补助款,二者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既包括行为人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而后该依据消灭。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是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立即返还给对方,就是此道理。

    理解了上述构成要件后再回到本案,王某认为其多收新农合补助款系医院过失导致,自己并无过错不应退还的辩解理由,就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干货

    举证责任分配

    不当得利的原因一般有三种:有因给付型不当得利、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就有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比如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引起的得利人返还之不当得利纠纷,在发生给付以前是有原因的即是有法律关系存在的,该法律关系是一个积极的事实,原告不存在举证困难,应该由原告承担“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即三个构成要件均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就无因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原告就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须就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进行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告应就其所获取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被告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就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而言,如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或者自然事件不当得利,只要原告证明了被告取得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就可以推定第三个要件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成立。被告应就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天降大雨漫过鱼塘,原告池塘的鱼跳入被告池塘产生的不当得利,原告在证明了前两个要件后,就可以推定被告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诉讼,可以主张的权利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

责任编辑:lm    

文章出处:1月2日《河南法制报》第15版: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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