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88年,年仅十七岁的李某父亲重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为了能继续治疗,李某与大自己6岁的彭某结婚,彭某向李某家人支付了3000元的彩礼。三千元没能挽救父亲的生命,李某与毫无感情基础的人开始了自己的婚姻,婚后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刚结婚的四年内,李某即生育了三个子女。彭某却不务正业,总想通过特殊手段挣钱。平时小偷小摸不断,并先后三次因盗窃和抢劫被判入狱。李某发现彭某屡教不改后,多次想与彭某离婚,彭某不同意甚至扬言要伤害李某的家人,李某只得一忍再忍。
2018年2月13日,彭某因盗窃罪再次被判入狱,李某想到孩子都已长大成人,再也不愿背负这沉重的思想负担,起诉彭某,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
在监狱,法官和原告见到了彭某并开庭审理了该案,本案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是否具有法定的离婚情形。法院认为,原被告自1988年同居生活,并育有三个子女,双方虽然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庭审中,经审判人员劝导,原告仍不愿与被告和好,被告也认为“心里很累”,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准予双方离婚。
开庭后法官对彭某进行了劝诫,让他“年富力强要走正道”。
“法官,我终于摆脱了这段婚姻,二十多年了,要不是孩子,我多少次都活不下去了。。。”李某擦着眼泪说。
法官说法
一、虽无结婚证,也不可直接同他人再婚,否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要起诉离婚,应当先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的原被告是在1994年以前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原告有权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了证明存在事实婚姻,需要村组出具证据,派出所加盖公章,必要时,法庭还要进行调查走访,如果能早点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证明夫妻关系就容易的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的,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根据该条规定,事实婚姻也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原告若要走的干净利索,为以后重组家庭生活打基础,应当通过登记或者诉讼的方式办理离婚。
二、事实婚姻如何确定法定离婚情形。
该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本案双方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