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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0-09-06 08:45:56


当前,涉农民工案件的审理成为各级法院关注民生,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个重点。我们就农民工诉讼中发现维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建议。

   一是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非常低。2007年到2009年三年间,某基层法院院所受理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比例仅为13.3%。不少用工单位极力避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节约用工成本,逃避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农民工基于其自身的流动性和法律意识不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愿也不强。

  二是在涉农民工案件中农民工一方的诉讼技能较低。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他们平时不懂得留存能够证明自己权益的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亦不懂得及时通过合法手段提出相关请求,往往导致权利主张超过仲裁或诉讼时效。农民工败诉的该类案件中,因超过时效而无法主张其全部权利的占到7.9%,因缺少档案材料、医疗费收据、离职情况证明等相关证据而使其诉求无法得到支持的比例达52%

     三是涉农民工案件中农民工一方接受专业法律服务的水平较低。在涉农民工案件中,农民工在诉讼中有法律代理人的仅为40%。一方面,农民工囿于自己的经济实力,很少聘请律师或专业人士进行有偿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了解不多,而律师由于缺少利益驱动又很少额外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因而农民工接受无偿法律援助的情况很少。

    为此,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和法律知识培训服务。各权益保障部门要培养农民工树立维权意识和劳动安全意识,倡导其积极地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他们提供更加便捷地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提高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是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工单位将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高昂违法成本。但这些规定的落实有赖于劳动行政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此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建立和健全农民工劳动安全保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具备条件的用工单位指导农民工建立工会,集体维权。

三是司法机关进一步完善涉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在立案阶段,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量简化立案手续,并对农民工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提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劳动者在各审理环节的权利,力争速裁,降低其维权成本,防止一些用工单位利用诉讼程序拖延履行法定义务;执行中要千方百计查找财产线索,力争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畅通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尝试参照刑事诉讼中的指定律师作为特殊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思路和机制,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指定法律援助。例如,由司法机关商律师协会等机构制定相关办法,建立专业法律援助人员库,明确其成员的法律援助义务和职责,选定成员为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实现涉农民工案件的行政执法、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有效衔接,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全面的法律保障,共建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责任编辑:王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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