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华玉)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桐柏县某银行发出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行罚款5万元。
2019年2月15日,桐柏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张某与前妻的存款一直交由前妻吴某保管,二人离婚后张某无法获知前妻的银行存款交易记录,遂向法院申请依法调取被告吴某在某银行的银行交易记录。
3月6日,桐柏县法院向该行依法调取,该行向法院出具“我行无此账户”的回执,原告张某表示难以置信,于是自行向该账户存款10元,竟在银行拿到了该账户的存款回单。近日,桐柏法院再次向该行调取银行交易记录,该行向法院出具了回执单,显示该账户在查询范围内有二十余条交易记录。桐柏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银行存在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遂向该行出具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决定书。
案件承办法官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本案诉讼过程中,银行未有效履行该义务,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法院作出对该单位罚款的处罚决定,依法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让具有协助义务而拒不履行的单位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