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柏法院依法审理一件因女方婚内与他人同居生子,导致离婚的案件。
李某与王某都是桐柏县人,李某是个技术男,在温州务工,王某二十出头,貌美如花,2015年二人经人介绍认识,交往后不久即恋爱结婚。结婚两年后,王某生育一子李小某,谁知,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李某家人发现孩子相貌与李某差异很大,而且,在李某于南方务工期间,王某经常将孩子交给公婆照顾,自己外出不归。李某就带着孩子到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的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孩子与李某并无亲子关系。李某询问王某,王某承认自己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生子。震惊伤心的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王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1、双方离婚;2、李小某由被告王某抚养,3、王某向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一、如何认定是否符合离婚条件?
我国婚姻法适用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原则。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如果协议不成,还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本案的被告婚内出轨与他人同居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造成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条件,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双方离婚。
二、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本案的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作为无过错方的原告有权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被告与他人同居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无过错方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破坏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形,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的保护是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相互忠实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此提醒大家:电视剧中常播放的因一方有过错而要求其净身出户的桥段,在法律上通常是站不住脚的,但在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