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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到庭,这婚该咋离?

  发布时间:2019-09-03 16:29:13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不合,被告李某于2012年外出不归,不与家人联系。2019年,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到被告的父母、兄弟姐妹、村委调查了解,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张贴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开庭时,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儿子、邻居及被告姐姐的证人证言,并由证人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被告长年外出的事实。

    判决

    近日,桐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孩子尚幼的情况下,多年外出不归,不履行家庭责任,不承担家庭义务,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一、离婚的方式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自行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坚持离婚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本案中,被告李某长期外出不归,原告不能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协议离婚这条路走不通,原告就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了。

    二、被告不到庭,法院能开庭审理吗?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即被告不到庭,法院仍能开庭审理。本案的被告下落不明,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法院经公告送达后,被告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开庭审理。

    三、被告不到庭,原告婚能离掉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符合离婚条件的法定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不能仅凭当事人的诉说,更不能是审判人员的主观臆断,而要根据离婚纠纷的客观事实来确定。本案原被告的近亲属和邻居均到庭作证证明,被告在孩子年龄尚幼的情况下,抛妻弃子,多年不归,至今不承担家庭责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提醒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他们承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而另一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问题。

   本案原告的做法值得提倡,她没有像王宝钏一样,苦守寒窑十八年,而是一方面尽职尽责,独立照顾子女,另一方面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诉讼离婚,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最终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拿到了离婚判决书,解除了痛苦的婚姻,开始了自己全新的生活。

责任编辑: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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